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乡**村***中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行驶至永城市双桥乡程楼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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