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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0********,满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5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路**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在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王心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4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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