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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石谋谋,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荥阳市**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谋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8月09日2时05分,被告人石谋谋醉酒后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至上街区洛宁路与新乡路交叉口时,上街区交巡警大队民警接邢谋谋举报后将被告人石谋谋查获。

石谋谋的静脉血液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石谋谋体内血醇含量为176.68mg/100ml(鉴定意见编号:【2019】 1906022),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谋谋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邢谋谋和任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5.现场查获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谋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谋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谋谋的认罪态度、血液中乙醇含量,建议判被告人石谋谋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莎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谋谋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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