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9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1********,大学本科,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室。2015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同事在本市北二环凤城路胖胖龙虾馆吃饭,期间饮酒。22时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陕A****L小轿车,沿未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央路立交辅道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抓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石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4.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8月26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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