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00时20分许,石某某驾驶蒙LF****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长春街健康小区门前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石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2019年4月2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51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勇勤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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