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常市**乡**村**屯,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黑A****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常市五常镇金山村潘家屯内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011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永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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