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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7****日产小轿车,行驶至南海区罗村大道南下柏立交桥底的红绿灯位置等灯的时候睡着了,民警发现驾驶员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2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南海罗村医院抽血检验。

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座**房,联系电话1370306****;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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