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定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藏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011995********,专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住西藏定日县**藏餐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定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现住西藏定日县**藏餐馆。

本案由定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吉利小型轿车(藏DR****)驾车行驶至**村路段与**南路交叉口时被定日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两次后其结果分别为95mg/100ml和87mg/100ml。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石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后其乙醇含量达到了106.23mg/100ml, 证实被告人石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小型轿车(藏DR****),一把车钥匙; 

2.书证:受理登记表一张,身份证一张,三面免冠照一张,常住人口详细一份,查获经过一份,发案破案经过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一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一本行驶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石某某的讯问笔录两份;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一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期执行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扎西达瓦

检察官助理:杨森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居住在定日县**藏餐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