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单县**镇**楼**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13时许,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至351省道单县路段10公里处,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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