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村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6月2日23时许, 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山路路口东50米处时,与道路中心金属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12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2±6.3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1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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