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石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青州**公司员工。籍贯及现住地址: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6月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0时35分,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至青州市**镇**道**路)处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后抽血送检,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人员档案、办案证明,(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家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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