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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怀仁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路**小区**栋**。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2时37分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9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龙湖街与锦纶路交叉口附近时,被例行检察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石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榆次区**路**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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