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9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同案人郑某某所有的粤D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并搭载郑某某,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太和北路田心村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石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兰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477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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