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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区**栋**房。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粤P1Z***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环城高速外侧中山大道北侧上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石某某对结果表示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南部战区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石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酒精测试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4.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冬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9963231)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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