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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6********,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出租屋。2020年10月13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镇金山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7.12mg/100ml,证实其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润燕

                              检察官助理 谭嘉娉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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