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花园**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棕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搭载朋友罗某某、许某某从成都市武侯区“金雁大厦”出发,当行驶至武侯区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7.3毫克每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岚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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