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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工地宿舍。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00时26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段由**路往**中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青羊区******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7.1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另查,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成都市绕城高速路及成灌高速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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