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产业大道与金福路交叉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红玲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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