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街**号,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天山大街与学苑路交口掉头时,与孙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刮蹭,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7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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