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工人,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寨**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56分左右,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C*****号小型轿车沿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关城南路与关城西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石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9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芳
检察官助理 王志鹏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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