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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北省赞皇县,现住**乡**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血液检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呼气式酒精检测告知单、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

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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