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住户籍地。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手套厂门口西侧停车时,与前方同向临时停车詹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1.98mg/100mL。2020年10月21日石某某与詹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表、委托车、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晔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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