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号,住户籍地。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手套厂门口西侧停车时,与前方同向临时停车詹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1.98mg/100mL。2020年10月21日石某某与詹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表、委托车、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