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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8〕103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大厦**。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5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Z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雅百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鉴定,从2018年3月26日0时21分提取的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抽血酒精检测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8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保证人石章全,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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