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5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住广东省惠州市****城**期**栋**。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时41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酒吧门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石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式检测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城**期**栋**,联系电话*********。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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