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沿靖远县靖安乡五靖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靖安乡乡政府路段时,突然驶入对方车道,与陈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石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6.3mg/100ml;经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1、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莉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437****;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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