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将案件交办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贵遵公路0KM500米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边沿的贵F****2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至两车受损,被告人石某某受伤。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石某某受伤严重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遂在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6mg/100ml。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
过、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冬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18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