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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701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2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07月0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无驾驶资格,2020年02月14日晚上,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1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都匀市匀东镇三联村七组出发,途径其哥石某甲家时由于家庭矛盾而停车与石某甲家人发生争执后又继续驾驶车辆前行,行驶约几百米后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侧翻,之后石某某返回石某甲家又与其家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匀东派出所民警查获,因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民警通知交警到场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45.51mg/100ml。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相关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等;

2.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乙、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仕娟

检察官助理:吴洵

2020年07月03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家,电话158840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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