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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组农民,住该组。

强制措施情况

行政拘留( √   )

日期

2019年9月8日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3月23日

办理案件流程

讷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讷河市**镇**街由东向西行驶,驶至**道口附近处,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中检查出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清单

1.书证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户籍信息、现实表现(√)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 √ )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人车合一照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645号鉴定书( √ )

罪名认定

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从重

无证( √  )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拘役

罚金

人民币四千元

备注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晓丽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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