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D**号的小型机动车沿曲周县南开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南开街与振兴路交叉口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曲周县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石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石某某酒精含量超标,石某某被当场抓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石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检测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创民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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