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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曲检刑刑诉〔2020〕78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D**号的小型机动车沿曲周县南开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南开街与振兴路交叉口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曲周县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石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石某某酒精含量超标,石某某被当场抓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石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检测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创民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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