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弥勒市**乡**村委**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6时42分,被告人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五菱牌车从弥勒市某某镇某某村沿连乡公路来到弥勒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交谈过程中发现石某某周身散发出浓烈酒味,后民警将石某某带至弥勒市某某乡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备检。经鉴定:送检的石某某血样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0.21mg/100ml。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弥勒市某某乡某某村委会某某村,联系电话1528739****;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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