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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73********,朝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村**屯。因故意杀人罪于1990年8月3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13时45分许,酒后驾驶吉B****7本田轿车,行驶至磐石市**镇**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静脉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9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驾驶车辆照片1张

二、证人证言:孙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61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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