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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邹平市**集团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周村区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北路路口时,因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纠。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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