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津******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园区三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园区三号路言玉大酒店处门口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检查,经对石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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