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住该地。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石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鲁******红色锋范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青龙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巨野县**镇**超市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董官屯派出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含行政罚款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瑞芝
检察官 任卫东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山东省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