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16时10分许,石某某饮酒后驾驶鲁******东风日产汽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至大安镇两分店社区,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尚某某驾驶的鲁******北京牌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与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将尚某某打伤。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
石某某与尚某某之间民事纠纷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某对于尚某某损失已经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景保
检察官助理:史桂娜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取保候审在兖州区**镇**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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