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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镇**村**号,现住址:南皮县**镇**村**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1日20时许,石某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皮县**路**小学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07毫克/100毫升,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其抽取静脉血,2019年11月11日南皮县交警大队收到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石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2012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皮县交警大队处罚,2018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查获经过:2019年11月20日石某某到南皮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公(交)决字(2019)第1309272600079410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石某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2012年1月17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公(交)行罚决字(2012)1309272600008684号,2018年6月29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公(交)行罚决字(2018)1309272600057813号等。

2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3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南皮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伍份,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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