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石哲,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61130001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镇刘李庄村6组23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石哲酒后驾驶冀C76M62号小型轿车沿昌黎县地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地王酒厂东侧被举报后查获,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石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3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石哲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说明,其他材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军
检察官助理:王坤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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