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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号,住本村2017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水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石黄高速公路269KM+900M处时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后于9月23日1时5分许被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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