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石黄高速公路269KM+900M处时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后于9月23日1时5分许被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明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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