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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9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石春醉酒后驾驶豫MD****号小型面包车,由卢氏县**乡**驶往卢氏县城,行驶至卢氏县**镇**路**酒店门前路段,将行人贾某某、侯某某撞倒,造成贾某某、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血醇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乡**村**组**号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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