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5********,侗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石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临海市公共道路上行驶。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石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石某乙、石某丙祥沿临海市东方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至临海市大田街道利群药店前路段时与戴某某驾驶的浙J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接戴某某报警后到达现场,对被告人石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17mg/100ml,后将被告人石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石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后戴某某放弃向被告人石某甲索赔损失。

被告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详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结果、事故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石某乙、石某丙、戴某某、石某丁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敏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6863****(其亲属电话)。

2. 电子卷宗二册、卷外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