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综合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00时52分,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号牌为京N*****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陵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针织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80mg/100ml。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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