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02221995********,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载乘石某乙从**镇**村服装厂往**村**组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村路段时不慎撞向路边树木导致被告人石某某受伤倒地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石某乙离开事故现场回家。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石某某,在石某乙家中发现当事人石某乙。随后民警将二人带至阳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分别提取二人的血液样本送检,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71mg/100ml、当事人石某乙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分。
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石某某处于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位置,即该车驾驶人,当事人石某乙事故时处于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乘坐人位置,即该车乘坐人。
经阳新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石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222120200000**号)等书证;2.证人石某乙、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冈中泽鉴[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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