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5********,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溆浦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湘******号核载1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载客从溆浦县黄茅园镇合田村行驶至七里村路段时被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车实载3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厚吉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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