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甘**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12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国道212线44km+900m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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