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武平县**镇**村的朋友家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省道643线21KM+550M处时,碰撞前方行人林某某,致林某某和本人受伤。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94mg/100ml。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林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2000元,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疾病证明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0年6月10日
书记员(代):钟玉平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3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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