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86********,汉族,山东省沂源县人,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在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罗庄区金八路行驶至**路路口西100米路段时,与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抽取石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认定,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饮酒后驾驶接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珊珊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8390****);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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