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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山西省阳泉市**街**区**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晋C****X 号灰色“三菱欧蓝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街**路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石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民警将石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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