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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市场南边活动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西二路与北二路路口北侧300米路东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616

附:

1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东营区****市场南边活动板房;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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