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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69********,汉族,研究生文化,烟台市**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曾任**银行行长。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烟台市莱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本院决定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本院决定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4年9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业有限公司、招**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办理、不良资产处置、亲属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472.96万元、美元16万元、金条4500克及总面额15万元的购物卡,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73515万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石某某为李某某之女李某甲进入烟台银行招远支行工作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10万元。

(2)2015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石某某为烟台开发区**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

(3)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石某某为莱山区健**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及延期还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某给予的100克金条3根共计300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421万元。

(4)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石某某为巩某某的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及授信额度增加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巩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0万元。

(5)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石某某为烟台奥**有限公司和烟台君**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房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6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2112万元)、1000克金条一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6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1.5772万元。

(6)2016年2月、8月,石某某为山东**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605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6056万元。

(7)2016年7月,石某某为烟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给予的1000克金条一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万元。

(8)2014年9月至2017年10月,石某某为烟**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给予的振华购物卡5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605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6056万元。

(9)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石某某先后3次收受其下属烟台**莱山支行原行长朱某某为处好关系给予的美元共计2.5万元,折合人民币16.68855万元。

(10)2016年8月、2017年1月,石某某为烟台**海韵山景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给予的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3.3028万元)、振华购物卡10万元。2020年1月,石某某为对抗组织审查,由赵某某为其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给相关人员用于帮助石某某疏通关系。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028万元。

(11)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石某某为烟台万**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给予的美元共计3万元,折合人民币19.8111万元。

(12)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石某某为招远市商**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承接银行不良资产、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徐某某给予的美元共计6万元(折合人民币39.9682万元)、500克金条2根共计1000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55万元),并以高于市场价人民币25.9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雷克萨斯牌越野车一辆出售给徐某某。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93.6832万元。

(13)2016年9月、2017年9月,石某某为烟台**药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曲某某给予的500克金条2根共计1000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18万元。

(14)2017年春节前、2018年上半年,石某某为惠**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行开展合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烟**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烟台银**口支行行长陈波(另案处理),明知承贷主体与贷款使用人不相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通过龙口支行以龙口市**有限公司、龙口**机械有限公司、龙口昱**械有限公司名义发放三笔贷款共2亿元供赵某某使用。2016年12月23日,该2亿元贷款发放后,其中1亿元由赵某某实际使用并按期偿还,另1亿元被龙口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某截留使用,未如期偿还,并造成9488.752819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至今未收回。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被烟台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调查。

归案后,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事实及其收受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5.96万元售车差价款的受贿事实,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石某某配合监察机关将赃款赃物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房某某、赵某某、杜某某证言;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学东石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判处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黄阳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调查卷宗4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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