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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0********,苗族,初中文化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合同诈骗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被告人石某某虚构其承接了印江县天然气管道加气站的土石方工程项目的事实,以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身份,于2010年11月26日在贵阳市云岩区瑞金**路**号**室内,分别与被害人李某某、卜某某签订了《印江县天然气管道加气站的土石方开挖回填建设项目》合同,并于2010年12月13日向被害人李某某、卜某某分别收取项目保证金各30万元人民币,共计收取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后石某某将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以及日常消费。印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11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县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于2014年才启动,是由贵州省**开发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核准正在进行资料审查中,尚未获得批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询财产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表、银行交易明细表、报案材料、联营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印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调查取证的说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情况说明、资金走向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某、邓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露

                                             2021年1月27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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